广州互联网法院:角色扮演者(coser)肖像权的司法认定及保护 3月17日(成团周日)汉风古韵樱花节,广州番禺宝墨园赏花,沙湾古镇美食一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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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角色扮演者(coser)肖像权的司法认定及保护 本文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导 言 //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cosplay引发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1. 基本案情 刘某系国内知名动漫角色扮演师,对日本漫画《黑执事》中的“塞巴斯蒂安”一角进行了扮演,拍摄有系列照片并首发于刘某使用的新浪微博账号。 2022年2月,刘某发现××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旗舰店”未经刘某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前述照片用于经营活动,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案涉商品链接并下架案涉商品;2.判令被告在其“××旗舰店”店铺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就侵犯刘某的肖像权一事向其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确认;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等合理维权费用2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27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辩称,案涉商品链接使用的图片是从淘宝平台下载,××公司对图片由刘某拍摄的事实不知晓。被诉商品无销量,并未实际卖出,××公司未从中获利,请求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争议焦点 刘某对其妆扮漫画角色“塞巴斯蒂安”的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 ××公司使用案涉图片是否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害。 3.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裁判理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对肖像的定义可知,是否属于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关键在于能否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是自然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自然人妆扮诸如文学作品、动漫角色等虚拟人物的形象如能够为一般公众识别为该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则属于该自然人肖像的保护范畴,反之则不属于肖像权的范围,权利人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刘某对其妆扮漫画角色“塞巴斯蒂安”的形象不享有肖像权。××公司使用的图片并不能反映刘某的外部形象,理由如下: (一) 刘某系专业动漫角色扮演师,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是刘某通过妆发、服饰、动作等设计对“塞巴斯蒂安”这一动漫角色形象的演绎,而非对刘某本人相貌的再现。 虽然图片中的人物形象呈现了刘某的部分面部特征,但仅凭该局部的面部特征,不足以识别为刘某这一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况且,刘某在其微博账号中声明“角色和本人勿混为一谈”等内容,可见刘某主观上也没有令公众将其扮演角色的形象与本人外部形象相关联的意愿,其本人也认为自身形象与扮演的角色形象存在差异。 (二) 尽管刘某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粉丝”能够识别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为刘某妆扮,但该种识别是基于“粉丝”长期对刘某作品的关心关注所形成。案涉图片反映的是刘某对相关动漫角色的扮演能力,是智力成果的外部体现,公众对案涉图片的赞赏和对刘某的喜爱,本质上是对刘某艺术能力、创作水平的认可,而非指向刘某本人的外部形象。 (三) 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出发,也难以认定一般公众能够将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与刘某本人的外部形象建立联系,进而产生与刘某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 综上,案涉图片中关于动漫角色的形象并不能反映刘某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不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刘某以肖像权为依据诉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5. 法官说法:法官 袁玥 Cosplay(CostumePlay的简写)一般指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妆来扮演动漫、游戏中的角色。扮装的人一般被称为角色扮演者(coser)。角色扮演者能否通过化妆、造型、摄影等艺术手法“神还原”拟扮演的动漫、游戏角色形象,是公众判断该角色扮演者能力水平高低的关键。 一、肖像的“人格性”特征,与动漫、游戏角色的“虚拟性”特征存在冲突 Cosplay是自然人对动漫、游戏角色的扮演,追求人物形象、服饰、人物设定、故事场景与原动漫、游戏的高度相似。Coser主观上希望其cosplay形象更能再现虚拟人物形象,而非本人外部形象,由此体现出肖像“人格性”与角色“虚拟性”的冲突。 (一)个体性 肖像反映的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身体部位、声音等,是人与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肖像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且会随着时空变幻而发生变化。动漫、游戏角色的造型设计属于美术作品,并非对真实个人形象的再现,不具有个体性。尤其是动漫角色,多以“二元”形式体现,其人物设定、性格、喜好、穿搭风格等均系创作所得,每一个动漫角色均有其特定的画面场景、故事背景等,除权利人再创造或改编外,并不会自然随着时空的变幻而发生变化。因此,cosplay形象一般不反映扮演者的外部形象,而是反映动漫、游戏角色的造型设计。 (二)再现性 再现性要求反映的是现实中的自然人形象,且必须为人们所认识。动漫、游戏角色虽具有一定的人物形象,但是虚拟出来的,不具有客观性,不可能在现实中为人们所认识。本案中,被诉侵权图片中的“塞巴斯蒂安”人物形象系刘某通过妆发、服饰、动作等设计对“塞巴斯蒂安”这一动漫角色形象的扮演,而非对刘某本人样貌的再现。刘某本人的微博声明“角色和本人勿混为一谈”也说明刘某不具有将扮演角色的形象与本人相关联的意愿。由此可见,cosplay所呈现的形象更多是动漫、游戏角色人物的艺术性表达,而非coser本人形象的再现。 (三)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肖像的核心特点,肖像的本质在于指向特定人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自然人外部形象能够被保护的前提。法院对“可识别性”的审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特定自然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该形象能够体现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价值。二是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作为可识别性的具体判断标准。 1. cosplay过程中,coser基于还原角色形象的需要,自愿弱化了coser本人的外部形象 对动漫、游戏角色形象的演绎过程是coser放弃其原有外部形象可识别性,并逐步增加被扮演的动漫角色外部形象可辨识性的过程,其肖像权权利基础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已被削弱。也就是说,在动漫角色扮演活动中,考虑到扮演者与被扮演的动漫人物形象差异,只有扮演者舍弃其自有的外部形象表达,使之外部形象向被扮演的动漫人物愈发靠近,才能获得更佳的还原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者本身具有的基于外在形象的权利基础已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其呈现的被扮演者本身的外部形象能够更好地被一般公众所识别。正如本案所示,相关公众可以快速识别被诉侵权图片中的人物是“塞巴斯蒂安”而非刘某。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受邀扮装成游戏角色人物,虽然也呈现了游戏角色的人物形象,但实际上属于游戏运营商对明星肖像的商业利用行为,该行为目的并非为了突显游戏角色的人物设定和特征,而是为了利用公众对明星的喜爱进而推广游戏产品,因此,明星cos的虚拟人物形象更多体现的是明星的外部形象,公众的第一反应是识别到该游戏角色形象由某明星妆扮,而非首先识别明星cos的游戏角色本身。 就cosplay而言,coser扮演的角色一般需经过特殊的化妆造型,如cosplay形象与本人的真实相貌差异巨大,非经特别说明一般人无法通过该形象辨认出是特定自然人的,则该cosplay形象不能成为coser肖像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观察coser的脸部特征是否完全被妆容覆盖,是否使用动漫人物造型的实质性部分(如特定发型、瞳孔、花纹等)加以判断。还应考虑cosplay表演的用途和比重。 2. 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常难以识别coser本人的外部形象 尽管刘某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粉丝”能够识别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为刘某妆扮,但该种识别是基于“粉丝”长期对刘某作品的关心关注所形成。作为喜爱刘某作品的“粉丝”而言,因熟知刘某的构图、妆造习惯,故而能够知晓被诉图片呈现的人物形象为刘某扮演,该识别过程并非大脑基于对刘某外部形象这一人格标识进行处理的结果,而是对刘某艺术表现能力、表达水平的认知处理。案涉图片反映的是刘某对相关动漫角色的扮演能力,是智力成果的外部体现,公众对案涉图片的赞赏和对刘某的喜爱,本质上是对刘某艺术能力、创作水平的认可,而非指向刘某本人的外部形象。刘某本人也认为自身形象与扮演的角色形象存在差异。 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出发,因存在众多对同一或同类虚拟人物角色的cosplay,除非熟知特定扮演者的构图、化妆造型习惯,否则难以在众多的角色扮演者中进行分辨。也就是说,刘某作为扮演者的显著识别性远不如作为被扮演者“塞巴斯蒂安”的识别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个人的社会知名度不同,完全按照社会公众的标准判断可识别性,确有一定的困难。因而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考虑按照与权利人熟悉的人的标准判断可识别性。 (四)人格性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个人因为其外部特征而享有的利益。肖像作为一种人格标识,不仅可以使肖像权人和其他人相区别,也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cosplay活动中,各扮演者装扮的虚拟人物形象具有同一性,故cosplay形象的差异一般比较细微,不像不同自然人之间区分地尤其明显。此外,公众难以通过cosplay形象去了解coser自身的人格、品行、性格特点、厌恶喜好等,正如coser不会以cosplay形象参与日常生活社交活动一般。 二、coser对其cosplay形象可行使的权能受限 肖像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除权利人外,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肖像权的义务。肖像权的权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肖像权人完全能够凭自身意愿行使肖像权的各项权能,而coser对其cosplay形象的权能行使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一)制作权受限 肖像制作权又称形象再现权。自然人的形象只有转化为肖像,才能脱离人体而为人们传播和利用。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以及如何再现自己的形象。但在cosplay活动中,coser对动漫、游戏角色形象的再现,依赖于虚拟角色创作者的设定。coser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或仅凭自身的外部形象再现出虚拟人物形象,而需借助定制的cosplay服装、妆容安排、造型设计等才能完整呈现。在未取得美术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cosplay形象未必能够如coser所愿进行传播和利用。此外,coser自身外部形象在动漫、游戏角色形象塑造过程中仅起到了较小的作用,coser本人的外部形象很难从cosplay形象中脱离出来为公众所识别、传播和利用。简言之,coser并不会对一个缺乏“服装、化妆、道具”的cosplay形象有强烈的寻求肖像权保护的动机。 (二)使用权受限 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一定的利益。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获得利益。该使用权的权能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应知,明星的肖像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并非与生俱来,而是明星基于自身努力,在长期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良好形象,能够激发公众对该明星人物的尊敬和喜爱,进而为明星本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明星肖像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密不可分。cosplay形象并非基于自然人工作生活、社会交往所形成,cosplay形象只要足够还原,便会在cos圈内受到追捧,与coser本人的社会评价关联性较低。而且,coser使用其cosplay形象时,还需考虑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 (三)公开权受限 肖像公开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何时何种方式公开。该项权能的行使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面。积极方面,肖像权人可以自行公开其肖像,消极方面则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cosplay形象而言,coser扮演的动漫、游戏角色必然已经在先由著作权人发表。即使coser能够决定何时何地扮演该虚拟人物角色,仍应受制于该虚拟人物角色著作权人相应著作权权能的行使,比如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等,coser还负有保护虚拟人物角色形象不受歪曲、篡改的义务。 (四)许可使用权受限 肖像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且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发展,肖像权的使用方式和程度日益多样复杂,该项权能在肖像权内容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显。因肖像权人的肖像是区别于他人的人格标识,故行为人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后,可按照行为人的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广告公司可基于自身经营活动的安排要求肖像权人为其拍摄宣传海报,广告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肖像权人的着装、造型及拍摄主题等,拍摄完成后,广告公司还可以将拍摄的肖像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或通过网络公众账号予以发布。cosplay形象因限定于特定动漫、游戏角色的人物形象,即便coser授权他人使用该cosplay形象,也难以像前述广告公司般利用。 三、随意扩大coser(角色扮演者)肖像的范围,将产生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民法典》确立了肖像认定的“可识别性”,除了照片等典型的肖像形式外,素描、漫画形象、游戏形象等如果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均可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以肖像权加以保护。其意义在于,从“以面部为中心”转化为“可被识别”,扩大了肖像的保护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下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cosplay形象作为coser肖像予以保护之所以存在诸多障碍,其本质原因还是在于cosplay形象通常是整体呈现动漫、游戏角色的人物形象,而非对coser这一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 因肖像权具有排他性,对cosplay形象予以肖像权保护应该更谨慎,如果随意扩张,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权利冲突。比如实践中,同一虚拟人物形象可能被多个coser扮演,在服饰、妆面、造型均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如果赋予cosplay形象以肖像权保护,则可能造成其他coser无法再行扮演、公开同一虚拟人物形象的局面,从而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又如,在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肖像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肖像权人三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中,著作权人与肖像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相应权利时,均应受到肖像权人的节制。如赋予cosplay形象以肖像权保护,则可能不当地节制了动漫、游戏角色著作权人、作品载体所有权人等的权利。 四、cosplay行为涉及对动漫、游戏角色的复制、表演、传播、改编等,与个人的人身肖像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可诉诸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对相关作品进行一定独创性的表演而享有的权利。cosplay活动中,coser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后,通过妆容、服饰、造型等再现动漫、游戏角色人物形象,应受到表演者权的保护。表演者权的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于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本质上具有人格权属性。从人格权法的角度来说,保护表演形象首先需要确定所要保护的是表演形象,还是表演者自身的形象。就表演的形象而言,由于其可能是虚拟的,而不是真实的人物,因而一般应由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但相关的表演形象确实可能涉及表演者自身的形象,此时,其就可能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有观点提出,Cosplay形象虽然极力模原动漫或游戏角色形象以及人设,但是具体呈现的一些“故事线”“场景设计”主要由coser主导进行创新性设计,可能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对此,《著作权法》规定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属于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作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转让。如coser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取得作品的改编权,则coser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享有权利。 团队创始人 林娜 垦丁律师事务所 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骨灰级二次元迷 深耕互联网ACG行业法律实务15年,专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网络法律实务。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师从日本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田村善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威理扬ACG法实务”平台主理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日文化与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曾供职完美世界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竞技世界法务部手游组负责人、某精品顶级律所日本业务部部长。曾为社交类、内容类、游戏类、工具类等多家互联网产品出具量身定制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并提供出海欧美、日韩、东南亚、中东等国家的合规方案。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权威杂志《AIPPI》62卷3号发表日文论文《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日比较》,并在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以日文多次发表主题演讲。 关于威理扬 垦丁律师事务所威理扬法律团队,骨灰级二次元迷汇集地、产品经理型律师团队。专注ACG产业全生命周期法律合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出海合规方案、国内研发及发行各阶段法律风险梳理及评估、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及诉讼纠纷等。 扫码联系林娜,加入ACG合规讨论群 (请注明:实名-单位-来意) 团队初心 “二次元”发源日本,面向世界。时代赋予了“二次元”新的含义和生命。 悲壮如银河战争中的提督杨威利、孤勇如明治维新的剑客绯村剑心,坚毅如满血热爱穿越千年的棋魂藤原佐为、温暖如十二国残酷斗争中始终给人希望方向的半兽乐俊.... 新的时代,我们看到了在日本扬帆起航的罗小黑战记、收获了时光代理人带来的惊心动魄、看到刺客伍六七迈向世界的高昂步伐、也惊艳于原神的全球开花...... 热爱二次元、痴迷日语、精通英语的我们,从漫画到动画,从动画到游戏,从游戏到虚拟世界.....愿以法律合规为器,伴你披荆斩棘,为你保驾护航。 声明 本文章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威理扬法律团队及律师的意见。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春风十里 不如在宝墨园遇见你 每年3月 宝墨园的樱花竞相绽放 一簇簇淡粉、深粉挂满枝头 开启春日浪漫之约 沉浸式游园赏花,一秒穿越汉唐 园内种植了数百棵广州樱 怒放的樱花,促成一片粉色花海 或散落成星或满树烂漫 红粉相间,灿若云霞 随手一拍,便是古风大片 缤纷浪漫的樱花与亭台楼阁的古建筑相互映衬 像大自然绘制的一幅春日水墨画 美到令人词穷 娇俏粉红的樱花 在满园翠绿中开得灿烂而热烈 示意春日的到来 把镜头拉远 这片美丽的樱花林净收眼底 不妨穿上汉服来拍照打卡 走在花团锦簇的樱花树下 随手一拍,古风古韵淋漓尽致 在宝墨园的玫瑰园内 各式玫瑰花也在争奇斗艳 近距离欣赏她们的妖娆姿态 阵阵花香扑鼻,让人心旷神怡 宝墨园还精心打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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