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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业门槛再次提升,化妆品行业迎来“新106条” 化妆品行业再无“天价罚单”了?

发布时间:2024-09-01 11:49:25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品牌创业门槛再次提升,化妆品行业迎来“新106条” 化妆品行业再无“天价罚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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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业门槛再次提升,化妆品行业迎来“新106条” 化妆品行业再无“天价罚单”了? 

品牌创业门槛再次提升,化妆品行业迎来“新106条”

图片来源:Unsplash-freestocks

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适用范围、检查分类及判定原则等内容。

来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意见稿的出台,目的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4月20日。

据了解,本次报告分为实际生产版和委托生产版,合计106项条款,分别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首次对委托方提出更细致要求

意见稿指出,本次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范围包括三类:一类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适用于实际生产版的82项条款;二类是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适用于委托生产版的24项条款;第三类则是对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则依据两份文件分别开展检查。

该适用范围,细化了化妆品生产环节中的责任,对于生产者和品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图片来自《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此外,本次意见中标明了7大关键条款,其中实际生产版5项条款和委托生产版2项条款。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首次对委托生产方提出了要求。

条款要求,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前,需完成化妆品备案并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产品的许可证,且产品完成后的出厂过程中,必须有委托方的人到厂,并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才可以上市。

实际生产版中的关键条款,对于以往化妆品行业处罚中的重灾区原料、备案、使用期限有了更加具体的条款。比如,针对企业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超出使用范围、限制条件使用限用原料;是否擅自更改产品标注上的使用期限;产品的注册备案工艺是否过审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审核。

同时,意见稿分别对实际生产者和委托方提出关键条款,也针对应判定不合格的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情形。

判定不合格的标准

报告显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实际生产版和委托生产版的条款,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若存在3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其中,实际生产方的核查结果如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可以说是一条不合格,直接吊销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而委托生产方的核查结果如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则应当判定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只要委托生产方出现上述三条中的问题,从处罚金额,到取消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将禁业10年,最严重将要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这将与药监局先前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同日实施。

此次化妆品监管细节上的落实,是行业科学监管不断细化的标志,也意味着近两年来持续推进的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落地。虽然系列法规看似对品牌方、生产厂、上游环节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与要求,但总体是往安全生产、科学监管、有据可依的现代化行业升级的道路上持续迭代,而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可以被理解为行业进步路上必经的阵痛。

发布于:北京


化妆品行业再无“天价罚单”了?

文|仪美尚

日前,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其中,《意见》明确提出,“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者高额罚款。”

图片源于国务院印发的《意见》

近年来,新规笼罩下的化妆品行业正走向监管趋严的道路,百万罚单屡见不鲜。此次《意见》下发,于化妆品从业者而言,是否是一个松绑信号?

01 利好政策,顶格罚款或成“过去式”

仪美尚梳理发现,《意见》分别从罚款设定、罚款范围与监督管理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罚款的设定,《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

具体而言,各地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要严守罚款的设定权限。在具体的罚款处理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对于罚款范围,《意见》明确,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具体而言,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处罚时,也要确保过罚相当,不能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对于监督管理,《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具体而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此项《意见》的发布,给不少行业的经营环境带来了全面优化的新格局。尤其对于美妆行业而言,筱声生物产品经理郭晓峰认为,这是“巨大利好政策”。他直言,过去几年,在国家层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工作,但是政策到了基层,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握不一的问题。

“此次《意见》作出了全面系统规范,体现了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处罚与教育并行的精神,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可以减少以罚创收等情况出现,给小微企业提升了信心。”郭晓峰表示。

02 多个美妆企业曾吃下顶格罚单,未来监管仍不会松绑

在2021年落地执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监管部门将罚款依据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处罚力度无疑再上一个台阶。在此后的3年间,美妆行业已被爆出数起百万罚单,其中不乏顶格罚款的案件,涉及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如2020年12月,包含欧莱雅、OLAY等在内的多款美妆在京东商城、天猫超市以及唯品会三大网站使用“全网最低价”等虚假宣传内容,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三大平台分别给予了50万元的罚款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此次对上述三家电商平台的处罚,均为顶格处罚。

无独有偶,2022年7月,上海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在多个渠道突出使用了驰名商标“怡宝”,被法院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其最终吃下顶格罚款500万元,成为近年来化妆品行业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就在去年,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罚款531万元。经查,其货值金额为20万,26.55倍罚款金额也接近于顶格处罚。

不过,不少行业人士表示,放在所有处罚案例中来看,“顶格处罚的还是尚属少见”。据仪美尚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在广州监管部门公开的721起处罚案件中,处罚金额大多为货值金额的5-10倍,趋于中间值。

对此,郭晓峰解释道,化妆品的顶格处罚金额倍数远远高于食品及其他行业,而其危害程度又远远不及药品或食品。“顶格处罚或使企业面临破产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就业。”李锦聪补充说道。

换言之,此次《意见》下发,要求不能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或不会对目前的化妆品行业带来较大影响。

但同时,李锦聪也强调,顶格处罚虽不常见,监管部门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却并未放宽,“此次《意见》的颁布,不会影响各地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为标准的监管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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