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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冬后,这3种蔬菜不打农药,可使劲吃,就是贵也要买,对身体好 从菜市场批发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超市夫妻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4-11-18 10:02:01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入冬后,这3种蔬菜不打农药,可使劲吃,就是贵也要买,对身体好 从菜市场批发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超市夫妻双双获刑 

入冬后,这3种蔬菜不打农药,可使劲吃,就是贵也要买,对身体好

入冬后,这3种蔬菜不打农药,可使劲吃,就是贵也要买,对身体好!

入冬后,很多秋季蔬菜逐渐下市了,取而代之的是大部分的冬季蔬菜,什么白菜、萝卜、青菜、芹菜、还有多种根菜等等,由于这些蔬菜都经过了初冬的风吹雨打,口感和味道都比秋季时节好很多。这个季节,由于刚刚入冬,气温还不是低,很多蔬菜还是会用打农药的方式来防治病虫害,而蔬菜上有没有农药残留,则是现在人最在意的,毕竟多吃有农药残留的蔬菜,对身体的伤害是很大的。

那么有没有什么蔬菜是不打农药的呢?当然是有的,一般来说,像我们自己吃的蔬菜,都是不打农药,或者是打完农药后一个星期才去吃的,有时候吃不完了也会拿出去卖,所以我要是买菜的话,会跟路边摊难得看见的老爷爷、老奶奶去买,他们的蔬菜大多数也是自己吃不完,才拿出去卖的。另外还有3种基本不打农药的蔬菜,我遇见了如果需要,哪怕再贵我都会去买,因为常吃对身体好。一起来看看是哪3种蔬菜呢?

第一种,茼蒿。

茼蒿具有一种特殊的清香气味,这种气味对大多数昆虫来说,是不友好的,所以昆虫不会去茼蒿上栖息,因此也不需要打农药。

推荐菜品:【蒜香茼蒿】

主要食材:茼蒿。

调味料:食用油,食盐,大蒜,鸡精。

操作步骤:1,茼蒿摘去根部,摘成小段,清洗干净后,控干水分备用。大蒜去皮洗净,拍碎后剁成蒜末备用。

2,锅中加入食用油。油热后爆香一半的蒜末,然后加入茼蒿,翻炒均匀后,加入食盐调味。

3,加入食盐后,茼蒿中会析出很多水分,同时也变软了很多,然后我们就可以加入另一半蒜末炒匀,再加入鸡精提鲜,美味即成。

第二种,茴香菜。

茴香菜和茼蒿一样,也有一种特殊的气味,任何虫子都不爱吃茴香,所以茴香菜也是一种从来都不打农药的蔬菜!这个季节,正是茴香菜上市的时候,我们可要使劲多吃点,因为它具有温补脾胃、抗菌驱虫等多种功效,另外,很多女生脾胃差、经常手脚冰凉,可以多吃点茴香菜,补脾暖胃。

推荐菜品:【猪肉茴香馅饺子】

主要食材:猪肉,茴香菜,饺子皮。

调味料:食盐,香葱,老姜,料酒,生抽,香油。

操作步骤:1,猪肉洗净后切块,放入料理机里打成肉馅,茴香菜摘洗干净后切碎放入碗中,加入打好的肉馅,再加入食盐,香葱,老姜水,料酒,生抽,香油,搅拌均匀。

2,取一张饺子皮,加入馅料,双手用力捏紧,一个饺子就包好了,同样的手法,包好所有的饺子。

3,锅中烧水,水开后放入少许食盐,再放入饺子,煮至饺子浮起熟透,即可关火。小碗中加入生抽、香醋、少许白糖、少许香油搅匀,上桌开吃!

第三种,芦笋。

芦笋和竹笋一样,是在泥土中生长的,期间几乎不需要打农药,出土不久即被采挖,还有的通过施用有机肥、生物防治等方法,就可以增强芦笋的抗病能力,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因此芦笋也是不打农药的蔬菜之一。

推荐菜品:【芦笋炒虾仁】

主要食材:芦笋,虾仁。

调味料:食用油,食盐,香葱,大蒜,老姜,料酒,生抽。

操作步骤:1,芦笋洗干净切段备用。虾仁解冻后,加入食盐、料酒和生抽腌制去腥。

2,锅中烧热油,爆香葱姜蒜后,放入虾仁翻炒均匀,炒至虾仁变色后盛出。接着再加入芦笋,炒至断生。

3,然后加入炒好的虾仁,再加入少许食盐、鸡精和蚝油,翻炒均匀就可以出锅了。

关于初冬时节3种不打农药的蔬菜,以及它们的好吃做法,就分享到这里,朋友们,你喜欢吃这3种蔬菜吗?你是怎么做的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和爱喜一起分享,厨艺有限,请多多指教。

感谢大家的阅读,美食每天更新。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觉得有用的点个赞,欢迎转发让更多的人看到,最后别忘了关注一下,我们明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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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菜市场批发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超市夫妻双双获刑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晋0525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进军、焦潇潇(实习),山西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二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冯某作为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的法人,对其丈夫陈某(已判决)从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的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将不合格的蔬菜在自己经营的超市进行出售。当天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村镇百乐佳超市销售的韭菜、茄子、油麦菜和胡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茄子、油麦菜、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胡芹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蔬菜不是被告人种植的,也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不具备对蔬菜进行检测的能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当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对蔬菜进行检验是批发市场的责任,被告人作为销售者承担的是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且已尽到部分责任,只是未查明其丈夫进货的来源,该欠缺行为不构成犯罪,2、涉案蔬菜农药残留是否构成严重超标没有量化标准,其超出的含量不能构成严重超标,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涉案蔬菜是由被告人丈夫陈某购买且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对冯某再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系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的法人。2020年7月6日,其丈夫陈某(已判决)从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了茄子等蔬菜在百乐佳超市售买,被告人冯某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等进货查验义务。当天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村镇百乐佳超市销售的韭菜、茄子、油麦菜和胡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茄子、油麦菜、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乐果超标分别为6.5倍、2.6倍、2.8倍;胡芹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拌磷含量超标90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2、关于7.6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调查报告,3、被告人冯某的身份信息,4、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等相关材料,5、证人陈某、束某证言,6、被告人冯某供述,7、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核查记录、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表等相关材料,8、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相关照片、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关鉴定意见和通知书,9、到案经过,10、泽州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

经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本案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由山西省省级以上卫生部门确定,2、蔬菜抽样检测的数量存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据此,本案不再要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上述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以上查明事实,应予采信。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其异议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王某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蔬菜销售清单,证明抽查当天被告人超市的部分蔬菜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

经质证,公诉机关提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质证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的法人,对其丈夫陈某从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的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将不符合的蔬菜在自己经营的超市进行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等相关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泽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冯某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蔬菜等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张肖龙

人民陪审员赵海发

人民陪审员李建明

二О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车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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